
加拿大税务居民如何认定 加拿大税务律师 | 加拿大并购律师 | 蒙特利尔华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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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大纲:
什么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在加拿大税法中,可以说没有比“税务居民”的概念更重要的概念了。“税务居民”的定性决定了一名自然人是否需要缴纳加拿大的所得税,也决定了该名自然人是否加拿大何种所得税。
《加拿大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任何在该年度的某一时间点居住在加拿大的人,都必须就其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咋一看似乎任何自然人只要在特定的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居住过就需要缴纳加拿大的所得税。其实,这种解读是错误的。加拿大法律对于“税务居民”的概念有一套非常科学全面的认定标准。
事实税务居民
《加拿大所得税法》中对于“税务居民”的定义非常简单 ,即为“在某一特定纳税年度中常居在加拿大的个人”。对于“常居”的界定,加拿大税务局一般会对下列要素就行审查以判定某人是否为事实上的“税务居民”:
主要居住联系:
拥有住所(房屋或住房)
配偶(已婚或同居伴侣)及受抚养人
次要居住联系(单一因素不足以确立税务居民):
个人财产,如第二住所、拥有车辆、驾驶执照或健康/住院保险
经济联系,如工作或工作许可证、银行账户
社交联系,如朋友和家人,以及是否是工会、协会或体育俱乐部的成员等
其他次要联系:加拿大护照、储物柜或邮寄地址与电话号码、名片、订阅加拿大的杂志或报纸等。
如果特定的自然人在某一纳税年度与加拿大存在多个居住联系要素,例如:其配偶和子女一直居住在加拿大,且其名下在加拿大有住所,即使他在该纳税年度长时间居住在加拿大以外,其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而被加拿大税务局要求纳税。
推定税务居民
推定税务居民顾名思义,即为虽然不构成事实税务居民,但是在该自然人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其即被推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推定税务居民”的概念出现在《加拿大所得税法》第250(1)条规定,在特定年度于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的自然人被推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
部分年度税务居民
与美国不同,加拿大不存在全球征税制度,其承认自然人可能在某一纳税年度部分时间为加拿大税务居民而部分时间并非加拿大税务居民。
因此,自然人成为/停止成为税务居民的时间点就尤为重要。在评估自然人是否在某一纳税年度确实属于“部分年度税务居民”,加拿大税务局一般会着重审查1)自然人的意图(虽然是主观意图,但是会存在客观的表现)- 例如:其个人离开加拿大的意图是否是与完全与加拿大断绝联系等;2)其在加拿大以外地区居住联系;3)其在当年度往返加拿大的情况等;4)以及其是否已经提交了加拿大税务局的“税务居民终止表格”或者“税务居民确认表格”,且获得了批准。
推定非税务居民
如果某一自然人在特定纳税年度被认定为“事实税务居民”或者“推定税务居民”,但是其在加拿大之外A国家存在应税收入,那这种情况下该自然人是否需要就在A国家的应税收入在加拿大交税呢?这里就需要引入一个“推定非税务居民”的概念。“推定非税务居民”指的是,虽然特定自然人被认定为事实或者推定税务居民,但是根据加拿大与A国签署的双边税务协定,其被推定居住于A国而不是加拿大。例如,《美加避免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如果某一自然人在特定的纳税年度为美国和加拿大的税 务居民,那么两国税务机关将通过下列条件确定一个税务地: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
生活重心所在地
通常居住地;
国籍;
由相关主管机关协商决定
总结
加拿大税务居民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认定程序高度事实化,依赖判例规则。因此,如果您对于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存在疑问,请不要简单的根据本文章中的规则就行应用。您可以联 系LAZARUS LEGAL加拿大税务律师 | 蒙特利尔税务律师根据您的情况进行分析,并且及时与加拿大税务局进行沟通,确保您在报税之后不会因为税务居民身份的问题遭到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类罚款。
